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众的持续的事业。法权的全部生活,鸟瞰式地看,令我们忆起一个民族上下孜孜不倦地搏击、斗争和工作的壮观场景。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的境况中的个人,承担着这种民族事业中自己的那一部分,为在世界上实现法权的观念,尽其绵薄之力。”——《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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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罚款”通常是指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处罚形式,在我国只有公权力机关才有相应权限进行罚款,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授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类似权限。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一般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罚款”的行为,并不合法。
那用人单位是不是不能扣减员工的工资呢?也不是。如果员工存在旷工的情形,那单位可以扣减员工未出勤日的工资;如果员工未通过公司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亦可减少或扣除员工的绩效工资。也就是说,企业扣减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合法合规。
腾禾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避免以罚款方式进行人事管理,而应在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范畴内完善薪酬结构,并制定完善合理的规章制度。变“罚款”为“绩效”,变“惩罚”为“奖励”,具体在三个环节做到如下:一是需要设定清晰合理的薪酬结构和各部分对应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不能违法扣发基本工资;二是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包含绩效考核或轻微罚款的规章制度,且相应制度应当合理;三是在考核时要向劳动者公示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07-15)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附案例: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罚款行为无效
名称:李某与扶余市某开关厂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吉0781民初3492号
摘要: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款,拖欠不付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工作中吸烟,忽视工作安全,违反工作纪律是错误的,亦应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但是被告对原告违反厂规给予罚款的主张,按照法律规定,罚款应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因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被告对原告进行罚款,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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